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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D指令正式取代R&TTE指令

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/53/EU(The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,簡稱RED),2014年5月22日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(OJ)上公布,并于2014年6月12日生效,該指令將取代無線電與電信終端設備指令(R&TTE指令),2016年6月13日起,歐盟成員國應采用新無線電設備RED指令。2017年6月13日起,符合R&TTE指令的產(chǎn)品將不允許在歐盟市場上銷售。

RED與R&TTE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,但也有許多差異。最大的區(qū)別是RED去掉了TTE (電信終端設備,例如:有線電話機及傳真機)。因而名稱簡化為無線電設備指令。其基本目的是構建無線電設備時,應該使它既有效地使用無線電頻譜,又能支持無線電頻譜的高效利用。

RED的主要特點
1)RED指令覆蓋范圍:
RED指令覆蓋了用于無線電通信或無線電測定的設備,包括無線電發(fā)射器,無線電接收器,或無線電收發(fā)器(如RFID,雷達,移動偵測等);另外,聲音和無線廣播接收機現(xiàn)已納入RED指令的范圍;
RED附錄I包含了不屬于RED范疇的設備, 例如:用于加熱、切割、處理材料等方面的發(fā)射器。一般來說,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設備,船舶設備,和機載設備,都是豁免的。
2)仍然覆蓋安全Safety、電磁兼容EMC及無線電頻譜Radio要求;
3)仍然是以DOC(Declaration of Certification)的方式,即制造商自我聲明符合RED指令要求即可。
4)認證的符合性要求及程序未有改變,同R&TTE一樣。

RED的主要特點
1)有線通訊終端設備(TTE)被移除,因此RED指令僅用于無線產(chǎn)品;
2)頻率范圍從原來的9KHz~3000GHz改為0~3000GHz,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,而上限依然是3000GHz;
3)RED指令設備的評估必須在至少一個歐盟國家內(nèi)進行,否則不能貼上“CE”標志。也就是說,不在歐盟銷售的產(chǎn)品不能貼“CE”標志;
4)要考慮到不適當?shù)恼`用產(chǎn)生的后果。特別是要求SAR(Specific Absorption Rate,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)測試距離為5mm;
5)強調(diào)了制造商的責任。制造商負責初始的評估與符合性保證,如經(jīng)修改或重組,相應的公司實體要負相應的責任,以確保符合性得到保證;
6)強化了經(jīng)濟經(jīng)營者(Economic Operator)的責任與義務,并為市場監(jiān)督部分(MSAS)改善可選的法律工具以提高他們的效率,特別是關于可追溯性。進口商和經(jīng)銷商負責設備的符合性得到保證。進口商可安排測試與評估,進口商必須增加它們自身的標簽到產(chǎn)品上;
7)要求具有更具體的聯(lián)系信息。如增加了電子郵件地址及網(wǎng)站地址。且制造商及進口商的地址及聯(lián)系方式必須出現(xiàn)在設備上,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(xiàn)在用戶手冊中;
8)允許使用通用充電器;
9)說明書上可以不帶CE標志,但是在設備及包裝上仍然要有CE標志;
10)取消R&TTE要求的警告符合,如下圖:
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(xiàn)在產(chǎn)品包裝上;
11)CLASS II產(chǎn)品不需要國家通告。以前,在R&TTE指令中,要求如果使用了不在協(xié)調(diào)標準使用的頻率時,必須通知每一個歐盟成員國。還需要在說明書和包裝上列出允許的國家,制造商可以使用EFIS了解到不同國家的限制;
12)Notified Body Opinion改為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otified Body。仍然只是一個檢查者,不是認證執(zhí)行者。
13)說明書,在說明書上要求提供相關技術信息(包括頻率范圍和發(fā)射功率以及附件和其它影響因素(如軟件和固件版本)等信息)。

關于RED指令的常見問題
01、已經(jīng)按R&TTE評估的產(chǎn)品怎么處理?
從2017年6月13日開始,所有已經(jīng)投入市場的產(chǎn)品(包括已經(jīng)在零售店銷售的或者已經(jīng)不在廠商控制的供應鏈范圍的),仍然可以使用,也可以向最終用戶銷售。任何在2017年6月13日之后投入市場的產(chǎn)品必須遵從RED。

02、符合RED的設備允許用電子標簽嗎?
不允許。符合RED質量或其他指令的設備都是不允許使用電子標簽的。歐盟委員會正在考慮,幾個歐盟以外的市場允許在產(chǎn)品上使用電子標簽,但歐盟市場是不允許的。一方面是能夠方便市場抽查時不必開啟產(chǎn)品也能夠識別出那款產(chǎn)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。但從另一方面考慮,產(chǎn)品要有CE標準才能夠啟動。例如在歐盟市場上,CE標志不僅僅代表無線電性能,同時它也是安全的標志。有些人問道:“是否可以把設備調(diào)到飛行模式,直到標上了CE標志才讓設備運作呢?”但CE標志包含了安全,只有設備使用了CE標準才能分辨出設備在連接電源或啟動的時候是否安全。最終,歐盟委員會宣稱他們已經(jīng)為CE標志“品牌”做了很大的努力,他們也不想淡化這種觀念。

03、什么是電磁波能量吸收比(SAR)?
SAR(Specific Absorption Rate,即電磁波能量吸收比)的值的量化,是通過在額定輸出功率的基礎上加入電磁波信號占空比,來判斷SAR的水平。這種方法引用自第20條技術指導(TGN20)。這是指導性做法,但并不強制要求符合標準SAR的范圍。然而,市場上的權威機構會用一個高于額定輸出值的功率來測試產(chǎn)品,這樣就會有風險,所以建議廠商依照這條指導來生產(chǎn)。

04、風險評估怎么做?
廠商必須預先評估產(chǎn)品的風險。產(chǎn)品的風險評估可以有以下方法:檢閱申請表和設備的使用,例如設備的安裝位置,環(huán)境條件和最終用途。如果產(chǎn)品有很好的低風險性能跟蹤記錄,風險評估就相對簡單。重要的是,廠商要檢查他們的產(chǎn)品是否符合已經(jīng)應用的標準。從而保證產(chǎn)品對指令標準范圍外的要求不會產(chǎn)生合規(guī)風險。

另外,標準的更新可能會滯后于技術的進步。當設備需要做額外的測試,而標準中沒有與之相關的要求時,那么就需要給設備做額外的測試或研究以達到更高的產(chǎn)品要求。這不是對標準的認證,而是使用標準作為一個“最低起點”的工具,執(zhí)行對指令的聲明。

05、RED指令有沒有要求額外的測試?
看情況。許多情況下,如果新標準有接收器測試的要求,就要做這種額外的測試了。有些情況也需要做額外的頻譜共享發(fā)射測試。另外需要留意的是,EMC抗干擾測試要求做了相應改變,增加了更多的測試,尤其針對無線電接收器。

06、EMC和安全都需要符合要求嗎?
需要。無線電設備需要符合EMC和安全的標準要求。廠商應該從EMC和LVD指令中獲取專門用于無線電設備的標準,從而使無線電設備符合EMC和LVD的相關標準要求。

07、EMC協(xié)調(diào)標準可以引用到RED中嗎?
不能直接引用。即使引用了,也不能夠確認該產(chǎn)品符合RED指令。電磁兼容的標準可以是EMC指令下的協(xié)調(diào)標準,但不能夠延伸到RED指令中。也許在將來,一些電磁兼容和安全的標準會在RED的官方公報上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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